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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理论

保护历史建筑 保存城市文脉

王 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了城市的历史和文脉。对待古建筑、老宅子、老街区要有珍爱之心、尊崇之心。城市化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忘却深植于人们内心的历史文化的根。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乡愁的见证,是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城市优秀历史建筑也是城市发展靓丽名片,必须贯彻落实守护城市记忆、保护历史建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让城市历史建筑在新征程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巧借古韵、妙开新篇,将其转化为服务现实生活、映照美好未来的文化资源,让历史与当代交相辉映。

从强化思想认识入手,形成保护好历史建筑就是保存了城市历史和文脉的广泛共识。历史建筑可以让人真切认知城市的昨天、今天与明天,在推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中,因地制宜探索历史建筑有效保护模式,是让城市留住记忆、让历史文化体现底蕴价值的一项重要工作。保护那些积淀着厚重历史文化的城市形态,必须不断细化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持续注入动力。要注重整体性保护。城市发展是一个连续的、逐渐的、复杂的和精致的变化进程,对城市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及合理利用不能简单化、一刀切,不能割裂地孤立地看问题,必须要有系统思维,有整体意识。要注重引导百姓参与。人民城市理念是城市发展的价值取向,必须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中一体化考量,把市民的认同感、参与性、满意度作为实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标尺。市民的参与性不能仅仅停留在提出意见的表层参与层面上,而是要切切实实地体现于有关保护政策、保护修缮设计等工作的深度参与上,逐步形成科学化法治化的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从历史建筑普查入手,及时了解历史建筑资源线索。一座城市的历史,是一部不断丰富的建筑发展史。在时光流逝和岁月演进中,有些历史建筑虽然具有保护价值,却没有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常常面临着尴尬的处境,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可以从源头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历史建筑作为历史见证者,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只有开展更为深入和广泛的普查,才能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对不同阶段有代表性的建筑成果、历史建筑的内涵和类型、保护标准等做到心中有数。要分门别类,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和规划。依托普查工作,对一些建筑及时开展抢救式的专项修复。历史建筑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匠人技艺的结晶,要以工匠精神进行修复,努力做到修旧如旧。要在普查中同步做好知识普及和政策宣传,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宣讲方式,让更多市民能主动去了解历史建筑,保护历史建筑。

从多形态保护利用入手,强化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保护研究实践。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有关方面提出场所与场所精神双重保护理念。这样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形态构成要素便既有形象要素,也就是物质形态,又有无形要素即精神形态。精神形态体现着不同历史时期的思维方式、精神面貌、文化内涵,其一脉相承的稳定部分恰恰能在物质形态中得以展现和记忆。所以在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应对其有形的物质形态层面要素进行概括划分,如建筑界面、道路交通、绿化植被、装饰照明、环境设施等,同时把建筑界面要素划分为建筑景观,把其他要素划分为环境景观,充分表达特定环境和历史文化的美学含义。科学配置绿化系统、街道和道路、装饰照明及环境设施保护资源,让历史建筑在时代发展中增色,更好体现和还原其艺术构思、文化理念和历史信息。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推动实现老城市新活力。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着眼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惠民利民,强化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由各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工作。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单位及驻地应落实保护利用和宣传普及等具体责任,切实把珍惜和保护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市文脉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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