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主收房后房屋空置,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3条第1款和第944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面向小区内全体业主,提供小区内全部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并非针对专门的某一位业主。业主对小区内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在收房后无论是否入住,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应当交纳物业费。
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业主未居住情况下的物业费减免问题有明确约定的,或者有的省市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如《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允许业主在长期未居住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少交物业费。
问:居住在长春市的业主在门口放置物品,物业是否有权制止?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因此,虽然在房屋门口外摆放一个鞋柜或者置物架在日常可见,大众对此也习以为常,但是如果该行为占用、堵塞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造成了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是有权依法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问:业主房屋被盗,能否以小区治安管理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答:业主房屋被盗的犯罪主体和直接侵权人是盗窃者,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工作范围通常为公共区域,并不包括对业主个人、住宅室内财产安全防范,所以业主不能以房屋被盗、小区治安管理不到位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但是,这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一定不用承担业主房屋被盗的赔偿责任吗?实践中,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确定。如果合同约定包含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个人财产、住宅负有安全防范和财产保管服务义务,如果因小区安保措施存在漏洞和不到位导致业主房屋被盗,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赔偿责任。
(解答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