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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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民主法治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群众生命健康

本报讯(李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命健康问题越发引人关注。近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让当事人懂得敬畏法律,对今后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减少对社会公众安全带来的危害。

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保健品店内对外销售含有国家不允许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性保健品,可能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经审理,王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在浑江区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性保健品并进行销售,经检测,其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

经审理,法院以汪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犯罪,可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对此类犯罪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让人民群众了解市场中流通的有毒有害食品品类,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更精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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