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昱彤)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李某与郭某、王某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系自然人独资,由李某一人持有该公司100%股份。后来三人经协商又签订《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就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占股比例、利润分红、退股等进行了约定。郭某将入股资金交付给李某,自2016年至今该公司均有盈利,但李某未向郭某分配产生纠纷。
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支付部分利润。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COPYRIGHT版权所有 : 吉林日报
ICP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网络经营许可证 : 吉B-2-4-20100020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431-8861522 爆料电话 : 0431-886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