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车辆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法证明或相关证明手续到车辆所在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长春高速公路支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辆依法处理。
联系人:沈警官 联系电话:18043002216
特此公告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长春高速公路支队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