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与生育相关假期的设置为缓解职工生育与就业冲突、鼓励男女共担育儿责任提供了时间支持,但也存在一些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提交了《关于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助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
长期以来,在职场上存在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按照劳动法规定,女性有孕假、产假、哺乳假。在此期间,女性不用上班,用人单位却要照常支付工资,而男性职员则不存在此类休假,用人单位自然更青睐男性职员。随着生育政策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降低家庭生育成本,一些地方采取了延长女性生育假的办法。然而实际执行却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此外,由于生育假期定位不清、执行标准不统一,导致“育儿假”难以落到实处,出现了“难产”。
与此同时,还要看到用人单位的苦衷。如果假期过长,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势必增加。比如,员工虽然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是国家发放的生育津贴,但在这期间并不能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就有可能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影响。为此,不能只把产假延长的负担完全推给用人单位,只有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压力,才能减轻政策调整带来的阻力。
鼓励生育不能单方面依靠“延长生育假”。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有必要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生育休假制度,规范其名称、内容、时长等。
延长男性育儿假,同样有必要。这样既能让男性劳动者更多地参与生育事务,分担妻子的育儿压力,也有助于消除职场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同时,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或减免税收,以切实的扶持政策维护女职工休孕假、产假的权利。当然,对罔顾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用人单位也要予以适当惩治,提高其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无视劳动者权利。
“育儿假”不能遭遇落地“难产”。既要做大育龄家庭的“蛋糕”,又不影响用人单位等相关方的现实利益,育龄家庭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进而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