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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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理论

着力金融创新 服务乡村建设行动

苗湘愉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液,是服务乡村振兴的关键力量,在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方案》明确要求创新金融服务,就引导机构法人、业务在县域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振兴上作出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支持乡村建设。

引流更多金融资源,提供充足金融活水。乡村建设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重点是保障基本功能,解决突出问题。《方案》提出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等一系列任务,如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发展智慧农业,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和“数商兴农”行动等,对进一步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创新推进机制,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应建立专项任务责任制,强化政策的衔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防止造成资金和资源浪费。应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优化项目实施流程,针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重大乡村建设项目等执行细化和差异化的实施程序。应将乡村建设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方面任务统筹考量,与推进新时代“三农”工作一体运筹,在金融领域增强支农动力。要从缓解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建立财税政策、风险缓释等长效机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扩大涉农贷款投放规模。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以贷款贴息、专项奖补等形式对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对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业机构探索更精准的必要支持方式,减轻金融机构财务成本。切实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引导资金和服务回流农村,融入乡村振兴大潮。金融监管部门应结合农村金融服务特点,建立科学的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激励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建立与“支农支小”相适应的发展战略、经营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重心下移,服务好乡村建设行动。

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能力。金融产品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服务载体,是农村金融发力的内生动力。农村金融产品要突破发展瓶颈,在服务对象和目标上呈现出丰富多元性。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目标特点,加强互联网技术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应用,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合作,探索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如《方案》中重点任务之一是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强调在乡村文化设施上建设文化礼堂、文化广场、乡村戏台、非遗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金融机构可聚焦这一任务,针对乡风文明需求,积极开发支持乡村文化设施的信贷产品。

探索新型服务模式,打造示范工程。农村有农村的特点,乡村也在发展,农村金融的运行生态、盈利模式不能照搬照抄既有样式,不能一成不变,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行业人才、资金优势,积极创新,通过创新融资模式、创新发展模式、创新技术运用等路径做到适应农业、贴近农村、服务农民,有效推动包括乡村建设行动在内的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方案》提出,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要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要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监管和风险防范,一方面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贴身式、保姆式监管,另一方面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机制,提高农村居民金融素养等方式,确保正确运用金融资源。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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