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好保基本、兜底线职责,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依托。新时代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定型、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差距日益减小。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凝聚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的价值取向。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把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人民生活是否真正改善、人民是否真正满意贯彻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坚定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制度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建设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增添动力。
完善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健全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能够为推动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快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有机统一的分配制度体系,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好地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成效。一是要提升初次分配效果。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的原则,着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通过扩大就业规模和提高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健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机制,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强最低工资与社保联动机制,避免劳动者因缴费负担过高而导致实际收入下降。二是要发挥好二次分配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二次分配中的核心机制,对于调节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和财富过大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应通过政府主导对初次分配后形成的收入格局进行再调节,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要充分利用“大数法则”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在普惠性中实现社会公平。积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低收入人口保障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逐步实现人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更好发挥社会保障作为“收入分配调节器”的职能定位,探索建立以家庭可支配收入为依据的缴费机制,对高收入群体扩大缴费基数,将资本利得、财产性收入纳入社保缴费范围,进一步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向重大疾病、低收入者倾斜。三是积极促进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补充分配,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等根据自愿原则,以慈善和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这个过程主要依托社会福利制度实现。要尽快扭转“民政型福利”的认识误区,实现福利制度由“救济型”向“共富型”转变,更好促进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富裕。
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牵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关乎国计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战略举措,必须以改革手段,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是回归制度基本理念,明确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品定位。社会保障更倾向于公共品而非商品,因而具有“所得大于所费”的福利性特征。要凸显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定位,统筹效率与公平,审慎把握“多缴多得”的激励性制度设计,防止由于过度引入市场经济原则对制度定位造成扭曲。二是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改革和法治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法理基础,建设“于法有据”的社会保障方面法治体系,通过先行立法、协同立法、专项立法补足短板,如明确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关系,切实保护非传统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健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安排为牵引,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立法工作等。三是以统一建制为改革目标。要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运行机制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现基金全国统筹与统收统支。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发展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有选择性地引入市场力量,形成对政府、社会层级保障的有效补充,通过搭建三者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共建全面多元的保障网络。